关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Morgan Stanley案判决的评述

作者: 
默克什•布坦尼和阿史托什•默罕•拉斯托吉
来源: 
《税收译丛》2008年第3期,译自《亚太税务公报》2007年第6期
摘要:
 
2007年7月9日,印度最高法院对Morgan Stanley一案作出的判决,是近年国际税务领域中关于常设机构,尤其是服务性常设机构的认定和利润归属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判例。
 
该案对集团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管理工作(stewardship)和委派工作(deputation)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问题上进行了区分。在管理工作下面,由于印度子公司没有获得利益,因而不构成对其提供的服务,进而不能构成服务型常设机构。而委派工作则被视为向印度子公司提供服务。但是,印度最高法院并没有区分“经济雇主”和“法律雇主”。
 
在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问题上,印度最高法院认定,如果按照符合正常交易原则支付服务报酬,就毋须对常设机构归属其他利润。这一观点同样引人注意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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